| 中國水產頻道報道,據云南網消息,江河污染、鎘大米、鉛中毒……一起起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為我國生態環境敲響了警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8日公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等問題,對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新規定。這一司法解釋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 總體情況 · 降低入罪門檻 加大懲處力度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7月就制定了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明確了1997年刑法規定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和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已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對1997年刑法規定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作了進一步完善,擴大了污染物的范圍,降低了入罪門檻。 為確保法律準確、統一適用,依法嚴厲懲治、有效防范環境污染犯罪,兩高制定了這部司法解釋。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騰說,鑒于當前環境形勢和污染情況非常嚴重,甚至在某些地區是非常嚴峻,所以在制定司法解釋時著重考慮了從嚴懲治。 這部總共12條的司法解釋主要規定了8個方面的問題:界定了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認定標準;依法嚴懲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對于環境污染犯罪的4種情形應當酌情從重處罰;從嚴懲處單位犯罪;加大對環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擊力度;對于觸犯多個罪名的從一重罪處斷;明確界定了“有毒物質”的范圍和認定標準;規范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的鑒定機構及程序。 · 量刑標準 · 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認定標準 污染環境罪是環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將其入罪要件調整為“嚴重污染環境”。根據法律規定并結合司法實踐,司法解釋將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等14種情形列為“嚴重污染環境”的認定標準。這些標準明確具體、操作性強,能夠有效解決辦案中取證難、認定難等實際問題。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嚴重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8種情形可認定環境監管失職罪 一些污染事件發生背后往往存在國家工作人員監管不到位或缺位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2006年出臺了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對環境監管失職罪規定了8種應予立案的情形。現在兩高出臺的司法解釋對環境監管失職罪進一步明確,規定了8種情形應當認定為“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定罪處罰。 這8種情形分別為: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依法嚴懲進口“洋垃圾”犯罪 進口固體廢物通常叫做“洋垃圾”,很多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質。除污染環境罪外,環境污染犯罪還涉及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等罪名。司法解釋對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結果加重要件、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標準作了明確規定。 同時,還對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結果加重要件“后果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做了進一步明確規定。這與過去出臺的司法解釋相比,很多標準有所降低,體現了從嚴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的精神。 · 從重處罰 · 阻撓調查等4種情形將從重處罰 司法解釋規定,實施污染環境、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等犯罪,具有下列4種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閑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在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對于單位實施環境污染犯罪的,不單獨規定定罪量刑標準,而是適用與個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觸犯多個罪名的從一重罪處斷 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多個罪名,為了進一步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的打擊力度,司法解釋規定了“從一重罪處斷原則”,即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還規定,行為人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范圍,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 律師說法 · 污染環境罪多重 看看行為就可定 針對兩高公布的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云南唯真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何錫峰認為,《解釋》的公布施行,對于強化環境保護,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財產安全,將會發揮重要作用。首先,《解釋》降低了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門檻。《解釋》中將環境污染的刑事犯罪從結果犯變成行為犯,也就是說很多環境污染不需要造成污染的后果,只要有相應的行為,就可以定罪了。其次,在司法解釋中規定從重處罰情節都會比較慎重,但《解釋》還專門規定了4種可以酌情從重處罰的情景。從這些方面可以看出,《解釋》加強了對環境污染犯罪的打擊力度,在保護環境、建設“美麗中國”方面將發揮積極作用。 針對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一線人員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的“三難”問題,《解釋》做了比較具有操作性的規定。《解釋》中明確規定了一些行為只要行為存在就可以定罪,這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執法的成本。比如利用滲井向地下排污等現象,過去司法鑒定很難,現在根據新標準,只要有這些行為,就可以定罪,方便了司法部門查處這類犯罪。此外,環境污染通常都需要一些專業性的檢驗或者鑒定,但是當沒有這樣的鑒定機構時,就會使鑒定、認定都非常困難,對此,《解釋》規定省級以上環保部門指定的機構作出的檢驗報告,經過法庭查證屬實,也可以認定。取證方面,環保部門在平常的大氣、水體、土地這種監測過程中取得的數據,比如關于空氣質量、水體質量,平時取得的數據,只要經過省級環保部門的認定,確認它是客觀真實的,也可以直接作為證據。這些新規定,都將更方便行政部門執法、公安機關查處此類犯罪。 相關新聞 最高法公布陽宗海砷廢水污染案例 最高法院18日公布了4起環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云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中,因該公司2005年至2008年間,長期將含砷生產廢水直接排放到天然水池內等行為,最終造成陽宗海水體受砷污染,水質從Ⅱ類下降到劣Ⅴ類,飲用、水產品養殖等功能喪失,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公私財產遭受百萬元以上損失的特別嚴重后果。 最終,法院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被告單位云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罰金人民幣1600萬元;被告人李大宏(錦業公司的董事長)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李耀鴻(錦業公司的總經理)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金大東(錦業公司生產部部長)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另據公安部網站消息,今年以來,公安部集中部署各地重拳打擊污染環境犯罪活動,迅速偵破了一批發生在遼寧、山東、湖南、云南等地的污染環境重大案件,共抓獲犯罪嫌疑人118人,其中已公訴待審判24人,已批準逮捕10人,刑事拘留48人。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公安機關將全力加大打擊污染環境犯罪活動的工作力度,保持嚴打高壓態勢。對重大污染環境案件,公安部將掛牌督辦,堅決一查到底,依法嚴懲。 【關鍵字】:江河污染 環境污染事件 水產養殖 生態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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