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頻道報道,20世紀80年代中期,基于當時漁業發展情況和資源衰退的現實,以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新規定,我國確立了以養為主的漁業發展方針,對漁業結構進行了重大調整。1986年我國頒布《漁業法》,從法律體制上調整了中國延續數十年的以海洋捕撈為主的漁業經濟政策。2000年修訂后的新《漁業法》進一步規范了水產養殖業健康發展、實行捕撈限額制度,為漁業可持續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黨的“十六大”以來,中央把“三農”問題放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突出位置,支持“三農”力度不斷加大,在支持漁業發展、保護漁民合法權益等方面也取得了積極的進展。 改革開放前淡水漁業大起大落 我國養魚歷史悠久。新中國成立以后,迅速建立了領導漁業生產發展的組織機構,制定了發展水產業的方針政策,采取積極措施恢復和發展水產業。1950年2月,首屆全國漁業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制定了“以恢復為主”的漁業生產方針,在工作上,大力引導扶持個體漁民走合作經濟的道路;對國營漁業實現“集中領導、分散經營”;制定了“斤魚斤糧”即使魚價低于肉價等于糧價的魚價政策。這些政策措施對指導生產和供給起到很好的作用。1953年,第三屆全國水產會議提出新的工作方針為:“穩步地、有重點地發展海洋漁業,擴大淡水養殖面積,加強國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提高捕魚量,更進一步開展漁業生產互助合作,改進技術,提高單位面積產量,開展愛國豐產競賽運動:組織公私力量,搞好加工運銷工作,為增加水產品產量而奮斗”。在“一五”計劃期間,水產部門增建大型風帆船和進行機帆船試驗、加強漁業汛期組織領導,保護水產資源繁殖,擴大放養面積,大力發展水產養殖,1953~1957年,主要漁區累計貸款19577萬元。此外還制定了多種經濟并存、自由購銷等政策,活躍了市場。此后,在農業合作化浪潮下,漁區廣泛開展互助合作,但也遺留了一些問題。 改革開放之前,我國淡水養殖業經歷了一個高速發展的過程。上世紀50年代開始,各地大興農田水利建設,大大提高了我國淡水養殖的可養水面。1954年~1978年,盡管水產養殖面積的變化具有明顯的波動性,但總體呈現快速增長態勢,從37.6萬公頃增加到272.28萬公頃,24年間增加了6.24倍。“大躍進”時期,淡水養殖從南而北迅速推開。1958年,淡水養殖水面曾猛增到2143.17萬畝,比1957年的1500萬畝增加了643.17萬畝,增長了42.88%。1977年11月,農林部在北京市召開了有關商品魚基地建設的座談會,決定采取民辦公助、魚錢掛鉤的辦法,在全國主要漁業產區洞庭湖、鄱陽湖、太湖、洪澤湖、珠江三角洲等地建設十大商品魚基地。會后,各地都選取水面較多、基礎較好的縣市發展商品魚基地。 在建國以來到農村改革開放的這一段時間內,我國淡水養殖產量受政策變化影響一度大落大起。1978年以前,在水產品由國有水產供銷企業獨家壟斷經營的體制下,水產品實行統購統銷,價格的確定均向城市消費者傾斜,結果造成水產品價格長期低于其生產價格,不及豬肉價格的二分之一,這直接影響到漁民發展養殖生產的積極性。其次,在“大躍進”浮夸風的影響下,不考慮生物資源再生產能力和物質技術水平等,一味追求高產,造成資源破壞,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和“平均主義”的分配思想更是影響了群眾生產積極性。1959~1961年期間,國家糧食極度緊張,許多地方圍湖造田、填塘種糧,致使水產養殖業萎縮。1959年開始,國內市場副食品供應嚴重缺乏,為增加捕撈量,水產部提出了大量的應急性措施,沖破了原有的夏秋魚類繁殖生長盛期實行禁漁區、禁漁期的水產資源保護規定,對漁業資源產生了破壞性影響。1961年我國淡水捕撈量由1957年的61.4萬噸減少到52.86萬噸,減少14%。 盡管受各種因素影響,但總體上看,這一階段的淡水養殖產量還是呈增加趨勢。1954~1978年,我國淡水養殖產量從277959噸增加到760468噸,24年間增加2.73倍。其中,1954~1959年的短短5年間就增長了1.14倍。此后淡水養殖業發展進入谷底,直到1971年,淡水養殖產量才增加到617846噸,超過1959年的水平。1974年,我國淡水養殖產量突破70萬噸,1978年達到760468噸。 改革開放后淡水漁業進入“黃金期” 農村改革開放為淡水養殖業發展帶來了空前的活力,使發展進入“黃金期”。1988年,淡水養殖面積為389.50萬公頃,比1978年增長43.05%。此后,養殖面積有所下降,但增長的總趨勢沒變。1991年,淡水養殖產量達到457.02萬噸,比1978年增加4.0倍,年均增長速度為14.79%。1992~2002年間,大宗淡水魚增長率超過10%的年份有4年。在這一階段,養殖面積穩步增加、單產水平快速提高是促進產量增長的重要原因。總結這一階段的淡水漁業政策,與之前的政策相比有如下的一些內容和突出特點: 改革放活,充分調動漁民發展生產的積極性 針對前一階段出現的水面利用不充分,因持續加大捕撈能力造成水產資源被破壞,自然水域捕撈已不能滿足市場需求,海淡水養殖業發展緩慢,只注意國家和集體辦場,群眾積極性沒有充分調動,水產品市場供應嚴重不足等問題,中共中央國務院接連召開全國性會議,明確了發展水產業的方針和政策。進入上世紀80年代以后,發展漁業的一系列方針政策進行了調整。1981年起,我國對淡水養魚采取恢復、開拓、提高三結合原則,在城郊養魚的基礎上建設穩產高產商品魚基地。1982年3月,全國淡水漁業工作會議召開,會議明確了落實養魚水面使用權,完善生產責任制等有關政策。198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放寬政策、加速發展水產業》的指示,文件明確提出:中國漁業發展以養殖為主,養殖、捕撈、加工并舉,國營、集體、個人一起上。在政策方面,文件做了幾項突破性的重大決定:在生產關系上,承認養殖業承包大戶及捕撈業以船為基本核算單位的合法性;在商品流通上規定水產品價格全部放開,實行市場調節:在經營體制上要求打開渠道,規定產供銷、漁工商、內外貿可以綜合經營;還肯定了發展遠洋漁業的方針。 此后,魚塘被承包到戶,明確了水面承包經營權和收益權,使漁民養魚積極性被進一步調動起來,投入淡水漁業的熱情高漲。通過國家扶持、集體籌集、群眾集資的辦法,各地積極開發荒灘、荒水,在短時間內就建起一批商品化魚池,大部分漁場通水、通電、通路,基本形成了養殖、捕撈、飼料、加工、運輸一系列配套工程與附屬設施,為精養高產、大規模發展漁業商品經濟奠定了雄厚的物質基礎。商品魚基地建立后,科研和生產單位重視飼料生產、魚種放養、魚病防治等問題,單產不斷提高,經濟效益顯著增加。此外,湖泊水庫大水面開發、稻田養魚、坑凼養魚、網箱養魚等也開始興起,放養面積增多,生產持續穩定增長,使中國淡水漁業進入新的發展階段。 水產品價格放開,引入市場機制 1981年起,我國對淡水產品的收購開始松綁。1984年,我國水產品流通放開,可自由上市,多渠道經營,進一步推動了淡水漁業發展。198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放寬政策、加速發展水產業》的文件明確規定水產品價格全部放開,實行市場調節。此后,水產品價格出現回歸性上漲。1978~1984年,水產品平均收購價格指數為138.93(以1978年為100),零售價格指數為120.93;1985~1999年,水產品平均收購價格指數為569.84,零售價格指數為479.13。 水產品價格放開后,政策因素的影響日益趨弱,供求關系成為決定性的因素。質量、替代品價格等的變化等也會對水產品價格產生一定影響。在這一時期,隨著人口增加、人口平均年齡的提高、收入水平的變化,我國水產品需求快速增加,直接刺激了漁業生產的發展。 恢復淡水水產資源,建立和完善相關漁業法律法規 1978年3月16日,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家水產總局。國家水產總局成立后,修改完善了1964年試行的《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草案)》,補充了獎懲、組織領導和監督實施等條款。1979年,國務院正式頒布《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此后,各地的淡水漁業漁政管理機構相繼恢復,一些地方恢復或增建湖泊管理機構,加強管理,恢復漁業生產秩序,取締酷魚濫捕的漁具漁法,改變天然資源衰退狀況。有21個省區直轄市頒發了實施細則。淡水漁業省份對重要河流、湖泊、水庫規定禁漁區、禁漁期或實行“封湖”、“封庫”制度。1979年,國務院批轉國家水產總局的報告,指出要嚴禁圍湖填塘,要退田還湖、退耕還漁。此外,還注意設置魚類洄游通道。1979年,國家水產總局頒發《漁業許可證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捕撈業從業者須向漁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許可證后方能進行生產。1979年,國務院環保領導小組、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和國家水產總局聯合頒布《漁業水質標準》,對因污染水域造成魚類資源傷害的,要負經濟賠償責任并限期治理。1986年1月20日,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并于同年7月1日施行。漁業法對養殖業、捕撈業、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以及漁業管理做出具體規定,鼓勵發展水產養殖業,積極增殖漁業資源,保護漁業生產者合法權益;鼓勵發展外海和遠洋漁業,限制內陸水域和沿岸近海捕撈強度。總體上,1978年以后,漁業法制建設得到大力加強,立法、執法和普法工作全面展開,漁業進入一個有法可依、違法必究、依法治漁的時期。 回顧農村改革開放以來的歷程,我國的淡水漁業基本上是在市場推動之下來發展的。到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我國水產品已經越過了短缺時代。在供給不斷增加的情況下,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導致養殖效益的波動非常大。這個基本格局的形成,對我國淡水養殖業產生了深刻的影響。此外,不斷衰退的漁業資源與日益增長的需求之間也形成新的矛盾。在此背景下,淡水漁業面臨增長方式轉變和提質增效。上世紀90年代之后,我國大宗淡水魚產業發展進入穩定期,與此同時,淡水經濟魚類發展很快,休閑漁業興起,成為漁業經濟發展的新亮點。 新世紀以來我國推動現代漁業發展 從發展歷程來看,在新世紀之前,我國淡水養殖業發展已經進入了調整期,這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今后的大宗淡水魚類生產發展必須解決好數量和質量、保障性品種和多樣化品種、發展方式轉變等問題,遵守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和可持續發展理念,堅持以建設現代漁業為目標,圍繞漁業增效、漁民增收,加快轉變增長方式。 政府財政支持力度增加 建設現代漁業離不開政策的科學引導和政府的投入支持。進入新世紀以來,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對漁業的投入逐年擴大,鼓勵漁業發展的支持范圍也在逐步擴大。2002~2005年,中央財政對漁業的投入基本上略高于10億元,漁業投入占農業投入的比例在0.5%左右。2006年起,中央財政對漁業的投入顯著增加,達到37.06億元,占農業投入的比例首次超過1%,為1.05%,此后中央財政對漁業的投入每年增加,從2002年的10.67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246億元,增加了235.33億元,年均增長36.86%。漁業投入占農業投入的比例從2002年的0.56%上升到2008年的2.21%。2009~2012年的4年間,中央財政對漁業的投入占農業投入的比例基本不超過2.0%。通過政府補貼和財政投入,水產良種繁育、病害防治、水產品質量管理、漁業資源養護、水產科研、漁港和漁業安全、漁業執法裝備體系建設和漁業柴油補貼等方面得到重點加強,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一些困難。 我國漁業補貼政策框架逐漸清晰 目前,我國漁業補貼的主要形式包括四大類:(1)直接的財政轉移,如用于養殖業的科研或品種改良資金補貼、漁業管理補貼、開發新漁場補貼、“走出去辦企業”的前期補貼等;(2)稅收優惠,包括燃油稅、關稅、增值稅和特產稅等;(3)貸款貼息,如漁業企業技改、新產品開發貸款貼息、養殖貸款貼息、水產龍頭企業貸款貼息等;(4)一般性政策或計劃,包括漁船或捕撈許可證的贖回補貼、捕撈漁民轉業轉產補貼、漁民教育培訓和漁業科技推廣投資、檢疫防疫及質量控制補貼、水產養殖補貼、漁港建設補貼、海洋漁業開發和科研補貼等。這些政策和項目的實施,發揮了重要的調控、引導和支撐作用,促進了漁業各項工作的開展,漁業公共服務和漁政執法裝備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一些重要漁業資源得到保護和恢復,漁民生產生活得到一定改善,為漁業經濟穩步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撐。 對大宗淡水魚類產業而言,可以享受的補貼主要包括幾個方面: 1. 漁用柴油漲價補貼。漁業柴油補貼政策是黨中央、國務院出臺的一項重要的強漁惠漁政策,是漁業歷史上獲得的資金規模最大、受益范圍最廣、對漁民最直接的中央財政補助,是中央“三農”政策在漁業的具體體現。2006~2012年,中央財政共下達漁業柴油補貼資金728.78億元,占全部補貼資金的81.66%,在幾個補貼行業中資金量位居首位。但需要說明的是,在淡水漁業中,只有淡水捕撈漁船可以享受到這一政策,一般的淡水養殖業很少能享受該政策。 2. 漁業資源保護和轉產轉業財政項目。大宗淡水魚涉及此項目的為其中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該項目以省及計劃單列市為單位安排資金,對水生生物資源衰退嚴重或生態荒漠化嚴重水域,以及放流技術成熟、苗種供應充足、增殖效果明顯、漁民受益面大的品種,在增殖放流資金安排上給予重點支持。 3. 漁業互助保險保費補貼。“十六大”以來,在中央出臺一系列推動農業政策保險發展的指導意見的背景下,漁業保險的探索步伐不斷加快。2008年5月,農業部正式啟動漁業互助保險中央財政保費補貼試點工作。試點險種確定為漁船全損互助保險和漁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險,中央財政分別補貼保費的25%,漁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險最高補貼保險金額每人20萬元。漁船全損互助保險試點區域為遼寧省、山東省、江蘇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部分重點漁區。漁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險試點區域為浙江省岱山縣。2009年8月,江蘇省正式啟動漁業政策性保險,為有效控制經營風險,確保漁業政策性保險試點工作達到預期目標,該省探索出了一種新型保險組織模式——省財政對參加漁業保險試點的投保漁民給予投保保費25%的補貼的基礎上,將漁業互助保險年度保費“打包”再保險,即漁業互助保險巨災超賠再保險。 4. 發展水產養殖業的補貼。(1)水產養殖機械補貼。2008年,農業部和財政部預撥下達2008年農機具購置補貼款40億元。與2007年相比,補貼資金規模擴大的同時,擴大了農機具購置補貼種類。其中,增氧機、投餌機和清淤機3類水產養殖機械首次納入補貼目錄。(2)水產良種補貼。水產良種補貼的起步是2006年的《水產養殖業增長方式行動實施方案》中提出要“開展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運行機制調研,探討水產良種補貼方法”。2007年農業部水產健康養殖及水產良種補貼政策調研組奔赴各地進行調研取證,一些地方的水產良種補貼已經啟動,但大多數涉及的是經濟價值較高的淡水魚類。(3)養殖基地補貼。山東省深入推進養殖池塘標準化建設工程,計劃用5~8年時間,整理改造老舊魚塘350萬畝,新開發魚塘150萬畝,形成500萬畝現代漁業生產基地。僅2007年、2008年兩年省級財政投入就達3000余萬元,改造池塘12萬畝,新開發池塘2萬畝。 5. 漁業貸款貼息。漁業貸款貼息目前只在局部地區自行開展,主要對災害造成的再生產能力下降、對符合地方發展要求的企業技改、新產品開發、固定資產投資等給予貸款貼息。(1)漁業救災復產貸款貼息。2008年2月,廣東省江門市財政安排200萬元貸款貼息補助專項資金,按受災經濟損失比例分配給各市、區,各市、區政府按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專項資金,支持轄區內因2008年初寒冷天氣造成嚴重損失的水產養殖戶(場)救災復產。貸款期限由農信社和受災水產養殖尸根據需要和實際生產周期自行確定,貼息貸款補助期限為1年。當受災水產養殖尸貼息總額小于或等于兩級政府安排的貼息資金總額時,實行全額貼息;當受災水產養殖戶貼息總額大于兩級政府安排的貼息資金總額時,則按比例實行部分貼息。2008年10月,廣東省陽江市出臺了漁業復產貼息貸款工作方案,支持遭受臺風“黑格比”重創的漁業救災復產。市本級財政安排補助專項資金1500萬元,專項用于轄區內受災戶,尤其是“全倒戶”、養殖受災(損失10萬元以上)大戶和大船(60馬力以上)船主的恢復生產性貸款,符合條件的,由市、縣(市、區)財政按7:3的比例給予1年期貸款貼息。2009年7月,福建省清流縣向受特大洪災影響的養魚戶發放貼息貸款。由“清流溪魚”發展協會擔保,依托清流農行“惠農卡”,采取3~4戶聯貸方式,由縣財政支付利息,給予每產受災養魚專業戶5萬元的3年授信貸款。(未完待續) 【關鍵字】:淡水漁業 漁業貸款 水產養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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