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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湛江海洋與漁業局發出通告,全面實施水產苗種產地檢疫! [打印本頁]
作者: 劉宏良 時間: 2012-5-30 17:28
標題: 湛江海洋與漁業局發出通告,全面實施水產苗種產地檢疫!
苗種是水產養殖的基礎,不用多說,但看正大對蝦種苗出場價高達230元/萬尾,蝦農仍趨之若鶩,即可說明問題。
為保障水產苗種質量,湛江市海洋與漁業局做了大量工作,現在,為貫徹落實農業部《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切實服務養殖群眾,該局發布通告,自2012年6月1日期,在全市范圍全面實施水產苗種產地檢疫。
各位老友,以后在湛江拿苗,記著索取《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希望各位老友能對湛江本項工作的開展予以關注和支持,祝愿大家今年養殖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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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30 17:28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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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51fish 時間: 2012-5-30 17:58
這是好事!
請教下:
1、湛江有哪家單位有被國家認可的檢疫機構?
2、如果出現糾紛,比如被檢企業不認同檢查結果,又如何處理?
3、到時會不會滋生腐敗?有何措施?
作者: 蔓延 時間: 2012-5-30 21:23
如何監督執行,誰來監督?
作者: 劉宏良 時間: 2012-5-30 23:10
51fish 發表于 2012-5-30 17:58 
這是好事!
請教下:
1、湛江有哪家單位有被國家認可的檢疫機構?
多謝關注。您的問題問的很好,但很深入,就個人理解作如下回答:
1、我市各級水生動物防疫檢疫站按照農業部《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接受同級動物衛生監督所委托,具體實施水產苗種產地檢疫、監督和行政處罰提請,因此,我市各級接受委托的水生動物防疫檢疫站即合法檢疫機構。
當然,您所提的問題,應該或可能是為檢疫執法提供具體數據支撐的有資質的實驗室。現在,我國水生動物防疫檢疫機構(水生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實驗室尚不很健全,2000年以來,在省、市海洋與漁業局的重視和支持下,我市檢疫機構和實驗室得到較為完善的建設,成為同類建設較好的地區之一,各縣市區都建設有較為完善的實驗室。目前,這些實驗室已通過計量認證、具有資質的還比較少,但都能夠按照農業部魚類、甲殼類、貝類《產地檢疫規程》開展一定的工作,雖然需要進一步完善,但檢疫工作是保障水產苗種質量、維護養殖者切身利益的一項迫切工作,是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的基礎,因此,我們將在上級主管部門和各位同行的支持下,邊開展工作邊提升檢疫手段,力爭做好該項工作。
2、檢疫工作本身是一種行政執法行為,若在此過程中出現糾紛問題,如您所提到的問題,被檢查企業不認同檢查結果,應提請行政復議,或由上級檢疫機構對被檢樣品進行復檢,根據復檢結果再判定檢疫結論。
3、上級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動物衛生監督所都將對各地檢疫工作開展進行監督檢查,并定期對檢疫工作開展進行評定。如果監督中發現如樓主所講的情況,將依據《動物防疫法》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對當事人或檢疫機構進行相應處罰。
以上回答為個人粗俗見解,具體以相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為準。
作者: fishfirst 時間: 2012-5-31 11:02
為規范水產苗種產地檢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規定,我部制定了《魚類產地檢疫規程(試行)》、《甲殼類產地檢疫規程(試行)》和《貝類產地檢疫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農業部關于印發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等樣式及填寫應用規范的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作者: fishfirst 時間: 2012-5-31 11:03
魚類產地檢疫規程(試行)
1. 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魚類產地檢疫的檢疫對象、檢疫范圍、檢疫合格標準、檢疫程序、檢疫結果處理和檢疫記錄。
本規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魚類的產地檢疫。
2. 檢疫對象及檢疫范圍
檢疫對象及其相應的檢疫范圍如下表:
3. 檢疫合格標準
3.1 該養殖場近期未發生相關水生動物疫情。
3.2 臨床健康檢查合格。
3.3 本規程規定需要經水生動物疫病診斷實驗室檢驗的,檢驗結果合格。
4. 檢疫程序
4.1申報點設置
縣級漁業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水生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下同)應當根據水生動物產地檢疫工作需要,合理設置水生動物檢疫申報點,并向社會公布。
4.2 申報受理
申報檢疫采取申報點填報、傳真、電話等方式申報。采用電話申報的,需在現場補填檢疫申報單。
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在接到檢疫申報后,根據當地相關水生動物疫情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派出官方獸醫到現場或到指定地點實施檢疫;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檢疫工作需要,指定水生動物疾病防控專業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實施水生動物檢疫。
4.3 查驗相關資料和生產設施狀況
4.3.1 官方獸醫應當查驗養殖場的《水域灘涂養殖證》、《水產養殖生產記錄》等資料,檢查生產設施是否符合農業部有關水生動物防疫的規定;對于從事水產苗種生產的,還應當查驗《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核查過去12個月內引種來源地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了解進出場、飼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藥、疫苗和衛生管理等情況,核實養殖場過去12個月內未發生相關水生動物疫情。
4.3.2 合法捕獲的野生水生動物實施檢疫前,應當查驗合法捕撈的相關證明材料和捕撈記錄,設立的臨時檢疫場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與其他養殖場所有物理隔離設施;(二)具有獨立的進排水和廢水無害化處理設施以及專用漁具;(三)農業部規定的其他防疫條件。
作者: fishfirst 時間: 2012-5-31 11:03
4.4 臨床檢查
4.4.1 檢查方法
4.4.1.1 群體檢查。主要檢查魚類群體的游動狀態、攝食情況及抽樣存活率等是否正常。
4.4.1.2 個體檢查。通過外觀檢查、解剖檢查、顯微鏡檢查等方法進行檢查。
外觀檢查:觀察體形、體色、體態的變化,體表黏液的多少,有無豎鱗、癤瘡、囊腫、充血、出血、潰瘍等癥狀,鰭條、鱗片等損傷情況,眼球有無突出、凹陷或渾濁充血等變化,鰓黏液及顏色變化,肛門有無紅腫、拖便等現象,有無胞囊及其他寄生蟲寄生等情況。
解剖檢查:觀察有無腹水,脾、腎、肝、膽、腸道、鰾、性腺、腦、肌肉等是否正常,有無寄生蟲或胞囊及其他病理變化等。
顯微鏡檢查:觀察體表、鰓、腸道等部位中寄生蟲感染狀況,檢查魚類器官、組織病變情況。
4.4.1.3 快速試劑盒檢查。應采用經農業部批準的病原快速檢測試劑盒進行檢測。
4.4.1.4 水質環境檢查。必要時,對養殖環境進行調查,對水溫、溶解氧、酸堿度、氨氮、亞硝酸鹽、化學耗氧量等理化指標進行測定。
4.4.2 檢查主要內容
4.4.2.1群體檢查
群體活力旺盛,逃避反應明顯,體色、體態及外觀正常,攝食正常,通過隨機抽樣進行進一步臨床癥狀和試劑盒檢查。
群體中若有活力差、逃避反應弱、體色暗淡、外觀缺損、畸小、翻白、浮頭、離群、暈眩、厭食的個體,優先選擇其進行進一步臨床癥狀和試劑盒檢查。
4.4.2.2 個體檢查
鯉春病毒血癥:鯉科魚類出現無目的漂游,體發黑,腹部腫大,皮膚和鰓出血。解剖后見到血性腹水;腸、心、腎、鰾、肌肉出血,內臟水腫。懷疑感染鯉春病毒血癥。
草魚出血病:草魚、青魚出現鰓蓋和鰭條基部出血。解剖見肌肉點狀或塊狀出血、腸壁充血、肝脾充血或因失血而發白。懷疑感染草魚出血病。
錦鯉皰疹病毒病:錦鯉、鯉皮膚上出現白色塊斑、水泡、潰瘍,鰓出血并產生大量黏液或組織壞死,鱗片有血絲,魚眼凹陷,一般在出現癥狀后1~2天內死亡。懷疑感染錦鯉皰疹病毒病。
斑點叉尾鮰病毒病:斑點叉尾鮰出現嗜睡、打旋或水中垂直懸掛;眼球突出,體表發黑,鰓絲發白,鰭條和肌肉出血,腹部膨大。解剖后見腹腔內有黃色腹水,肝、脾、腎出血或腫大;胃內無食物。懷疑感染斑點叉尾鮰病毒病。
傳染性造血器官壞死病:虹鱒等冷水性鮭科魚類出現昏睡或活動異常(狂暴亂竄、打轉等);體表發黑,眼球突出,腹部膨脹,皮膚和鰭條基部充血,肛門處拖著不透明或棕褐色的假管型黏液糞便。解剖后見脾、腎組織壞死,偶見肝、胰壞死,顏色蒼白。懷疑感染傳染性造血器官壞死病。
小瓜蟲病:淡水魚體表和鰓絲見白色點狀的蟲體和胞囊,同時伴有大量黏液,表皮糜爛。鏡檢小白點可見有馬蹄形核、呈旋轉運動的小瓜蟲滋養體。懷疑感染小瓜蟲病。
刺激隱核蟲病:海水魚類體表和鰓出現大量黏液,嚴重時體表形成一層混濁白膜,肉眼見魚體和鰓有許多小白點;鏡檢小白點為圓形或卵圓形、體色不透明、緩慢旋轉運動的蟲體。懷疑感染刺激隱核蟲病。
作者: fishfirst 時間: 2012-5-31 11:04
4.4.2.3 快速試劑盒檢查
按照病原快速檢測試劑盒說明書進行采樣和現場快速檢測,樣品出現試劑盒所指示的陽性反應,懷疑存在相應疫病病原。
4.4.3 臨床健康檢查判定
在群體和個體檢查中均正常,臨床健康檢查合格。
在群體或個體檢查中發現疫病臨床癥狀的,臨床健康檢查不合格。
4.5 實驗室檢測
4.5.1 對懷疑患有鯉春病毒血癥、錦鯉皰疹病毒病、傳染性造血器官壞死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它異常情況的,應按相應疫病檢測技術規范進行實驗室檢測,所需樣品的采集按《水生動物產地檢疫采樣技術規范》(SC/T 7103-2008)的要求進行。
4.5.2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的魚類,應按照《水生動物產地檢疫采樣技術規范》(SC/T 7103-2008)采樣送實驗室檢測。但以下情況除外:(1)已納入國家或省級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過去2年內無本規程規定疫病的;(2)群體和個體檢查均正常,現場采用經農業部批準的核酸擴增技術快速試劑盒進行檢測,結果為陰性的。
4.5.3 實驗室檢測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指定的具有資質的水生動物疫病診斷實驗室承擔,實驗室應當出具相應的檢測報告。
5. 檢疫結果處理
5.1 經檢疫合格的,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5.2 經檢疫不合格的,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5.2.1 可以治療的,診療康復后可以重新申報檢疫。
5.2.2 發現不明原因死亡或懷疑為水生動物疫情的,應按照《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農業部相關規定處理。
5.2.3 病死水生動物應在漁業主管部門監督下,由貨主按照農業部相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5.3 水生動物啟運前,漁業主管部門應監督貨主或承運人對運載工具進行有效消毒。
5.4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水產苗種到達目的地后,貨主或承運人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
6. 檢疫記錄
6.1 檢疫申報單。
6.2 檢疫工作記錄。官方獸醫須填寫檢疫工作記錄,詳細登記貨主姓名、地址、檢疫申報時間、檢疫時間、檢疫地點、檢疫動物種類、數量及用途、檢疫處理、檢疫證明編號等,并由貨主簽名。
6.3 檢疫申報單和檢疫工作記錄應保存24個月以上。
作者: fishfirst 時間: 2012-5-31 11:04
甲殼類產地檢疫規程(試行)
1. 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甲殼類產地檢疫的檢疫對象、檢疫范圍、檢疫合格標準、檢疫程序、檢疫結果處理和檢疫記錄。
本規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甲殼類的產地檢疫。
2. 檢疫對象及檢疫范圍
檢疫對象及其相應的檢疫范圍如下表:
3. 檢疫合格標準
3.1 該養殖場近期未發生相關水生動物疫情。
3.2 臨床健康檢查合格。
3.3本規程規定需要經水生動物疫病診斷實驗室檢驗的,檢驗結果合格。
4. 檢疫程序
4.1申報點設置
縣級漁業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水生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下同)應當根據水生動物產地檢疫工作需要,合理設置水生動物檢疫申報點,并向社會公布。
4.2 申報受理
申報檢疫采取申報點填報、傳真、電話等方式申報。采用電話申報的,需在現場補填檢疫申報單。
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在接到檢疫申報后,根據當地相關水生動物疫情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派出官方獸醫到現場或到指定地點實施檢疫;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檢疫工作需要,指定水生動物疾病防控技術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實施水生動物檢疫。
4.3 查驗相關資料和生產設施狀況
4.3.1 官方獸醫應當查驗養殖場的《水域灘涂養殖證》、《水產養殖生產記錄》等資料,檢查生產設施是否符合農業部有關水生動物防疫的規定;對于從事水產苗種生產的,還應當查驗《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核查過去12個月內引種來源地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了解進出場、飼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藥和衛生管理等情況,核實養殖場過去12內未發生相關水生動物疫情。
4.3.2 合法捕獲的野生水生動物實施檢疫前,應當查驗合法捕撈的相關證明材料和捕撈記錄,設立的臨時檢疫場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與其他養殖場所有物理隔離設施;(二)具有獨立的進排水和廢水無害化處理設施以及專用漁具;(三)農業部規定的其他防疫條件。
作者: fishfirst 時間: 2012-5-31 11:05
4.4 臨床檢查
4.4.1 檢查方法
4.4.1.1 群體檢查。主要檢查群體的游動狀態、攝食情況及抽樣存活率等是否正常。
4.4.1.2 個體檢查。通過外觀檢查、解剖檢查、顯微鏡檢查等方法進行檢查。
外觀檢查:蝦主要檢查體色及體表光滑及完整情況,有無附著物,有無白斑、黑斑、紅體情況,附肢和觸須、尾扇是否發紅,有無潰爛、斷殘,胃腸道食物的充盈程度,鰓區有無發黃、發黑、腫脹,肌肉透明度及豐滿程度等情況。蟹主要檢查甲殼光滑程度、硬度,有無損傷情況,殼面有無潰瘍、紅色或棕色斑點,附肢斷殘情況,有無附著物或其他寄生蟲寄生等情況。
解剖檢查:蝦主要檢查有無爛鰓、黃鰓及黑鰓情況,甲殼與上皮結合緊密程度,頭胸甲內側是否有白色斑點,胃、肝胰腺、肌肉、性腺等的顏色、質地、大小有無變化,血淋巴顏色、渾濁度及凝固時間,有無寄生蟲或胞囊及其他病理變化等。蟹主要檢查有無爛鰓、黑鰓情況,肝胰腺、消化道、肌肉、生殖腺等的顏色有無變化,血淋巴顏色、渾濁度及凝固時間,有無寄生蟲或胞囊及其他病理變化等。
顯微鏡檢查:檢查器官、組織病變情況。
4.3.1.3 快速試劑盒檢查。應采用經農業部批準的病原快速檢測試劑盒進行檢測。
4.3.1.4 水質環境檢查。必要時,對養殖環境進行調查,對水溫、溶解氧、酸堿度、氨氮、亞硝酸鹽、化學耗氧量等理化指標進行測定。
4.4.2 檢查主要內容
4.4.2.1 群體檢查
群體活力旺盛,逃避或反抗反應明顯,體色一致,外觀正常,個體大小較均勻,攝食正常,通過隨機抽樣進行進一步臨床癥狀和試劑盒檢查。
群體中若有活力差、逃避反應弱、體色發紅、發白,外觀缺損、畸小、離群、厭食的個體,在排除處于蛻殼狀態的情況下,優先選擇前述表現的活體或瀕死個體進行進一步臨床癥狀和試劑盒檢查。
4.4.2.2 個體檢查
白斑綜合征:活的或瀕死對蝦出現體色變紅或暗紅,在頭胸甲出現白色斑點,腸胃無食物,頭胸甲易剝離,蝦體瘦軟,血淋巴不凝固。懷疑感染白斑綜合征。
桃拉綜合征:凡納對蝦出現體表淡紅,尾扇和游泳足呈明顯的紅色,游泳足或尾足邊緣上皮呈灶性壞死,甲殼下上皮出現多處隨機、不規則的、黑色沉著性病灶。懷疑感染桃拉綜合征。
傳染性肌肉壞死病:凡納對蝦出現體色發白,腹節發紅,尾部肌肉組織呈點狀或擴散的壞死癥狀,體表有不規則黑斑。懷疑感染傳染性肌肉壞死病。
羅氏沼蝦白尾病:羅氏沼蝦腹部肌肉出現白色或乳白色混濁塊。懷疑感染羅氏沼蝦白尾病。
河蟹顫抖病:中華絨螯蟹反應遲鈍、行動遲緩,螯足握力減弱,攝食不積極,鰓絲呈淺棕色或黑色、排列不整齊,步足顫抖、爪尖著地,腹部懸離地面,伴有血淋巴液稀薄,凝固緩慢或不凝固。懷疑感染河蟹顫抖病。
4.4.2.3 快速試劑盒檢查
按照病原快速檢測試劑盒說明書進行采樣和現場快速檢測,樣品出現試劑盒所指示的陽性反應,懷疑存在相應疫病病原。
4.4.3 臨床健康檢查判定
在群體和個體檢查中均正常,臨床健康檢查合格。
在群體或個體檢查中發現疫病臨床癥狀的,臨床健康檢查不合格。
作者: fishfirst 時間: 2012-5-31 11:05
4.5 實驗室檢測
4.5.1 對懷疑患有白斑綜合征、傳染性肌肉壞死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的,應按相應疫病診斷技術規范進行實驗室檢測,所需樣品的采集應按《水生動物產地檢疫采樣技術規范》(SC/T 7103-2008)的要求進行。
4.5.2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的甲殼類的,按照《水生動物產地檢疫采樣技術規范》(SC/T 7103-2008)采樣送實驗室檢測。但以下情況除外:(1)已納入國家或省級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過去2年內無本規程規定疫病的;(2)群體和個體檢查均正常,現場采用經農業部批準的核酸擴增技術快速試劑盒進行檢測,結果為陰性的。
4.5.3 實驗室檢測須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指定的具有資質的水生動物疫病診斷實驗室承擔,并出具相應的檢測報告。
5. 檢疫結果處理
5.1經檢疫合格的,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5.2 經檢疫不合格的,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5.2.1 發現不明原因死亡或懷疑為水生動物疫情的,應按照《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農業部相關規定處理。
5.2.2 病死水生動物應在漁業主管部門監督下,由貨主按照農業部相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5.3 水生動物啟運前,漁業主管部門應監督貨主或承運人對運載工具進行有效消毒。
5.4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水產苗種到達目的地后,貨主或承運人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
6. 檢疫記錄
6.1 檢疫申報單。
6.2 檢疫工作記錄。官方獸醫須填寫檢疫工作記錄,詳細登記貨主姓名、地址、檢疫申報時間、檢疫時間、檢疫地點、檢疫動物種類、數量及用途、檢疫處理、檢疫證明編號等,并由貨主簽名。
6.3 檢疫申報單和檢疫工作記錄應保存24個月以上。
作者: fishfirst 時間: 2012-5-31 11:05
貝類產地檢疫規程(試行)
1. 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貝類產地檢疫的檢疫對象、檢疫范圍、檢疫合格標準、檢疫程序、檢疫結果處理和檢疫記錄。
本規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貝類的產地檢疫。
2. 檢疫對象及檢疫范圍
檢疫對象及其相應的檢疫范圍如下表:
3. 檢疫合格標準
3.1該養殖場近期未發生相關水生動物疫情。
3.2臨床健康檢查合格。
3.3本規程規定需要經水生動物疫病診斷實驗室檢驗的,檢驗結果合格。
4. 檢疫程序
4.1申報點設置
縣級漁業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水生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下同)應當根據水生動物產地檢疫工作需要,合理設置水生動物檢疫申報點,并向社會公布。
4.2 申報受理
申報檢疫采取申報點填報、傳真、電話等方式申報。采用電話申報的,需在現場補填檢疫申報單。
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在接到檢疫申報后,根據當地相關水生動物疫情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派出官方獸醫到現場或到指定地點實施檢疫;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檢疫工作需要,指定水生動物疾病防控技術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實施水生動物檢疫。
4.3 查驗相關資料和生產設施狀況
4.3.1 官方獸醫應當查驗養殖場的《水域灘涂養殖證》、《水產養殖生產記錄》等資料,檢查生產設施是否符合農業部有關水生動物防疫的規定;對于從事水產苗種生產的,還應當查驗《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核查過去12個月內引種來源地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了解進出場、飼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藥和衛生管理等情況,核實養殖場過去12個月內未發生相關水生動物疫情。
4.3.2 合法捕獲的野生水生動物實施檢疫前,應當查驗合法捕撈的相關證明材料和捕撈記錄,設立的臨時檢疫場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與其他養殖場所有物理隔離設施;(二)農業部規定的其他防疫條件。
作者: fishfirst 時間: 2012-5-31 11:06
4.4 臨床檢查
4.4.1 檢查方法
4.4.1.1 群體檢查。主要檢查群體的活力、外觀、生長狀況、運動或附著狀態、攝食情況、排泄物狀態及抽樣存活率等是否正常。
4.4.1.2 個體檢查。通過外觀檢查、解剖檢查、顯微鏡檢查等方法進行檢查。
外觀檢查:主要檢查貝殼關閉情況,貝殼有無剝落或穿孔,貝殼年輪完整性,出水孔噴水或呼吸情況,斧足或足絲附著強度,刺激時斧足及出水孔收縮入殼內反應。
解剖檢查:主要檢查貝殼打開并暴露內臟后黏液和分泌物情況,有無異味,外套膜是否發黑、卷曲、萎縮或腫脹情況,鰓顏色及形態,內臟團及閉殼肌顏色及豐滿度,胃腸內容物情況,血淋巴顏色、渾濁度及凝固時間。
顯微鏡檢查:檢查貝類器官、組織病變情況。
4.4.1.3 快速試劑盒檢查。采用經農業部批準的病原快速檢測試劑盒進行檢測。
4.4.1.4 水質環境檢查。必要時,對養殖環境進行調查,對水溫、溶解氧、酸堿度、氨氮、亞硝酸鹽、化學耗氧量等理化指標進行測定。
4.4.2 檢查主要內容
4.4.2.1 群體檢查
群體活力旺盛,自然生活時呼吸、濾水、爬行或噴水行為正常,受刺激時逃避、收斧足、閉殼等反應迅速,殼關閉或斧足吸附牢固,個體大小及重量均勻,殼紋輪線規則,不存在非正常死亡、空殼或瀕死個體的群體,通過隨機抽樣進行進一步臨床癥狀和試劑盒檢查。
群體中若有活力差、閉殼反應弱、斧足附著不牢固、外觀有缺損,個體明顯偏小,重量明顯偏輕的個體,優先選擇前述的個體進行進一步臨床癥狀和試劑盒檢查。
4.4.2.2 個體檢查
鮑膿皰病:鮑附著不牢固或脫附,足肌上有1到數個微微隆起的白色膿皰,破裂膿皰流出白色膿汁,并留下2~5毫米的孔洞。膿皰的形狀基本為三角形,病灶從斧足的下表面深入到足的內部。懷疑感染鮑膿皰病。
鮑立克次體病:鮑食欲不振,虛弱和肌肉萎縮,斧足肌肉形態改變,明顯萎縮。懷疑感染鮑立克次體病。
鮑病毒性死亡病:鮑附著力、避光反應和移動性減弱,食欲降低,殼薄、邊緣翻卷,生長減緩,大量分泌粘液,外套膜萎縮,出現赤褐色化缺損,斧足萎縮、形成瘤狀物、發黑并變硬,肝和腸道腫大,死亡率增高。懷疑感染鮑病毒性死亡病。
包納米蟲病:牡蠣鰓絲或外套膜上有黃的色變和廣泛的灰白色小潰瘍或較深的穿孔性潰瘍。懷疑感染包納米蟲病。
折光馬爾太蟲病:牡蠣體征不健康、瘦弱、能量耗竭、消化腺變色、生長停滯、死亡等。懷疑感染折光馬爾太蟲病。
4.4.2.3 快速試劑盒檢查
按照病原快速檢測試劑盒說明書進行采樣和現場快速檢測,陰性和陽性對照反應符合要求,樣品出現試劑盒所指示的陽性反應,懷疑存在相應疫病病原。
4.4.3 臨床健康檢查判定
在群體和個體檢查中均正常,臨床健康檢查合格。
在群體或個體檢查中發現疫病臨床癥狀的,臨床健康檢查不合格。
作者: fishfirst 時間: 2012-5-31 11:06
4.5 實驗室檢測
4.5.1 對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的,應按相應疫病診斷技術規范進行實驗室檢測,所需樣品的采集應按《水生動物產地檢疫采樣技術規范》(SC/T 7103-2008)的要求進行。
4.5.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的貝類的,按照《水生動物產地檢疫采樣技術規范》(SC/T 7103-2008)采樣送實驗室檢測。但以下情況除外:(1)已納入國家或省級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過去2年內無本規程規定疫病的;(2)群體和個體檢查均正常,現場采用經農業部批準的核酸擴增技術快速試劑盒進行檢測,結果為陰性的。
4.5.3 實驗室檢測須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指定的具有資質的水生動物疫病診斷實驗室承擔,并出具相應的檢測報告。
5. 檢疫結果處理
5.1經檢疫合格的,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5.2 經檢疫不合格的,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5.2.1 可以治療的,診療康復后可以重新申報檢疫。
5.2.2 發現不明原因死亡或懷疑為水生動物疫情的,應按照《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農業部相關規定處理。
5.2.3 病死水生動物應在漁業主管部門監督下,由貨主按照農業部相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5.3 水生動物啟運前,漁業主管部門應監督貨主或承運人對運載工具進行有效消毒。
5.4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水產苗種到達目的地后,貨主或承運人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
6. 檢疫記錄
6.1 檢疫申報單。
6.2 檢疫工作記錄。官方獸醫須填寫檢疫工作記錄,詳細登記貨主姓名、地址、檢疫申報時間、檢疫時間、檢疫地點、檢疫動物種類、數量及用途、檢疫處理、檢疫證明編號等,并由貨主簽名。
6.3 檢疫申報單和檢疫工作記錄應保存24個月以上。
作者: fishfirst 時間: 2012-5-31 11:18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46號 2005.04.01 |
法規名稱:水產苗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部門規章
制定機關:農業部
頒布日期:2005.01.05
實施日期:2005.04.01
修改日期:2004.12.21
法規內容: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12月21日農業部第3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水產苗種管理辦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杜青林 二○○五年一月五日 |
作者: fishfirst 時間: 2012-5-31 11:19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和品種選育
第三章 生產經營管理
第四章 進出口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合理利用水產種質資源,加強水產品種選育和苗種生產、經營、進出口管理,提高水產苗種質量,維護水產苗種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水產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水產苗種包括用于繁育、增養殖(栽培)生產和科研試驗、觀賞的水產動植物的親本、稚體、幼體、受精卵、孢子及其遺傳育種材料。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產種質資源開發利用,品種選育、培育,水產苗種生產、經營、管理、進口、出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珍稀、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及其苗種的管理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農業部負責全國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產苗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產苗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和品種選育
第五條國家有計劃地搜集、整理、鑒定、保護、保存和合理利用水產種質資源。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和破壞水產種質資源。
第六條國家保護水產種質資源及其生存環境,并在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的水產種質資源的主要生長繁殖區域建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未經農業部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從事捕撈活動。
建設項目對水產種質資源產生不利影響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產增養殖生產發展的需要和自然條件及種質資源特點,合理布局和建設水產原、良種場。
國家級或省級原、良種場負責保存或選育種用遺傳材料和親本,向水產苗種繁育單位提供親本。
第八條用于雜交生產商品苗種的親本必須是純系群體,對可育的雜交種不得用作親本繁育。
養殖可育的雜交個體和通過生物工程等技術改變遺傳性狀的個體及后代的,其場所必須建立嚴格的隔離和防逃措施,禁止將其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庫、海域等自然水域。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水產優良品種的選育、培育和推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科研、教學和生產單位選育、培育水產優良新品種。
第十條農業部設立全國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對水產新品種進行審定。
對審定合格的水產新品種,經農業部公告后方可推廣。
作者: fishfirst 時間: 2012-5-31 11:20
第三章 生產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單位和個人從事水產苗種生產,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但是,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水產苗種的除外。
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產原、良種場的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其他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發放權限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二條從事水產苗種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生產場地、水源充足、水質符合漁業用水標準;
(二)用于繁殖的親本來源于原、良種場、質量符合種質標準;
(三)生產條件和設施符合水產苗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
(四)有與水產苗種生產和質量檢驗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申請單位是水產原、良種場的,還應當符合農業部《水產原良種場生產管理規范》的要求。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水產苗種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水產苗種生產申請表,并提交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水產苗種生產申請表格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訂。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審批權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經現場考核后作出是否發放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第十五條水產苗種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范圍、種類等進行生產。需要變更生產范圍、種類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許可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需延期的,應當于期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辦理續展手續。
第十六條水產苗種的生產應當遵守農業部制定的生產技術操作規程。保證苗種質量。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質量檢驗機構對轄區內苗種場的親本和稚、幼體質量進行檢驗,檢驗不合格的,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并注銷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產苗種的產地檢疫。
國內異地引進水產苗種的,應當先到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檢疫手續,經檢疫合格后方可運輸和銷售。
檢疫人員應當按照檢疫規程實施檢疫,對檢疫合格的水產苗種出具檢疫合格證明。
第十九條禁止在水產苗種繁殖、棲息地從事采礦、挖沙、爆破、排放污水等破壞水域生態環境的活動。對水域環境造成污染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在水生動物苗種主產區引水時,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苗種。
第四章 進出口管理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從事水產苗種進口和出口,應當經農業部或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農業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水產苗種進口名錄和出口名錄,并定期公布。
水產苗種進口名錄和出口名錄分為人Ⅰ、Ⅱ、Ⅲ類。列入進口名錄Ⅰ類的水產苗種不得進口,列入出口名錄Ⅰ類的水產苗種不得出口;列入名錄Ⅱ類的水產苗種以及未列入名錄的水產苗種的進口、出口由農業部審批,列入名錄Ⅲ類的水產苗種的進口、出口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申請進口水產苗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產苗種進口申請表;
(二)水產苗種進口安全影響報告(包括對引進地區水域生態環境、生物種類的影響,進口水產苗種可能攜帶的病蟲害及危害性等);
(三)與境外簽訂的意向書、贈送協議書復印件;
(四)進口水產苗種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地證明;
(五)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進口未列入水產苗種進口名錄的水產苗種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整的防逃、隔離設施,試驗池面積不少于3公頃;
(二)具備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從事種質、疾病及生態研究的中高級技術人員;
(三)具備開展種質檢測、疫病檢疫以及水質檢測工作的基本儀器設備。
進口未列入水產苗種進口名錄的水產苗種的單位,除按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提供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進口水產苗種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相關資料:包括進口水產苗種的分類地位、生物學性狀、遺傳特性、經濟性狀及開發利用現狀,棲息水域及該地區的氣候特點、水域生態條件等;
(二)進口水產苗種人工繁殖、養殖情況;
(三)進口國家或地區水產苗種疫病發生情況。
第二十四條申請出口水產苗種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交水產苗種出口申請表。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水產苗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對進出口水產苗種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核實,按審批權限直接審批或初步審查后將審查意見和全部材料報農業部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審批的水產苗種進出口情況,在每年年底前報農業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農業部收到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后,對申請進口水產苗種的,在5日內委托全國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組織專家對申請進口的水產苗種進行安全影響評估,并在收到安全影響評估報告后15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進口的決定;對申請出口水產苗種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出口的決定。
第二十七條申請水產苗種進出口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憑農業部或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產苗種進出口審批表辦理進出口手續。
水產苗種進出口申請表、審批表格式由農業部統一制定。
第二十八條進口、出口水產苗種應當實施檢疫,防止病害傳入境內和傳出境外,具體檢疫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水產苗種進口實行屬地監管。
進口單位和個人在進口水產苗種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合格后,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入境后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進口未列入水產苗種進口名錄的水產苗種的,進口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該水產苗種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合格后,設置專門場所進行試養,特殊情況下應在農業部指定的場所進行。
試養期間一般為進口水產苗種的一個繁殖周期。試養期間,農業部不再批準該水產苗種的進口,進口單位不得向試養場所外擴散該試養苗種。
試養期滿后的水產苗種應當經過全國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農業部公告后方可推廣。
第三十一條進口水產苗種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庫、海域等自然水域要嚴格遵守有關外來物種管理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用術語的含義:
(一)原種:指取自模式種采集水域或取自其他天然水域的野生水生動植物種,以及用于選育的原始親體。
(二)良種:指生長快、品質好、抗逆性強、性狀穩定和適應一定地區自然條件,并適用于增養殖(栽培)生產的水產動植物種。
(三)雜交種:指將不同種、亞種、品種的水產動植物進行雜交獲得的后代。
(四)品種:指經人工選育成的,遺傳性狀穩定,并具有不同于原種或同種內其他群體的優良經濟性狀的水生動植物。
(五)稚、幼體:指從孵出后至性成熟之前這一階段的個體。
(六)親本:指已達性成熟年齡的個體。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轉基因水產苗種的選育、培育、生產、經營和進出口管理,應當同時遵守《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作者: fishfirst 時間: 2012-5-31 11: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檢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活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種蛋以及未經加工的胴體、脂、臟器、血液、絨、骨、角、頭、蹄等。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四條 動物屠宰,依照本法對其胴體、頭、蹄和內臟實施檢疫、監督。經檢疫合格作為食品的,其衛生檢驗、監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 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六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
軍隊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軍隊現役動物及軍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
第八條 國家鼓勵、支持動物防疫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普及動物防疫的科學知識,提高動物防疫水平。
第九條 在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 動物疫病的預防
第十條 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規定管理的動物疫病分為下列三類:
(一)一類疫病,是指對人畜危害嚴重、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
(二)二類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采取嚴格控制、撲滅措施,防止擴散的;
(三)三類疫病,是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
前款三類疫病的具體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并公布。
第十一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國家動物疫病預防規劃。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和保護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的需要,及時規定并公布動物疫病預防辦法。
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實施強制免疫。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并公布。
實施強制免疫以外的動物疫病預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國家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撲滅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
預防和撲滅動物疫病所需的藥品、生物制品和有關物資,應當有適量的儲備,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三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動物疫病預防的宣傳教育和技術指導、技術培訓、咨詢服務,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免疫計劃。
鄉、民族鄉、鎮的動物防疫組織應當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指導下,組織做好動物疫病預防工作。
第十四條 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預防工作,并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測、監督。
第十五條 動物飼養場應當及時撲滅動物疫病。種畜、種禽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健康合格標準。
第十六條 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必須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十七條 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因科研、教學、防疫等特殊需要,運輸動物病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運輸。
從事動物疫病科學研究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實驗動物嚴格管理,防止動物疫病傳播。
第十八條 禁止經營下列動物、動物產品: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疫區內易感染的;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第三章 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 第十九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并公布全國動物疫情,也可以根據需要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情。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動物,都應當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第二十一條 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采集病料,調查疫源,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將疫情等情況逐級上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迅速撲滅疫病,并通報毗鄰地區。
在封鎖期間,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流出疫區,禁止非疫區的動物進入疫區,并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出入封鎖區的人員、運輸工具及有關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疫區范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
第二十二條 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出入等控制、撲滅措施。
第二十三條 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和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第二十四條 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時,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動物疫病預防計劃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組織防治和凈化。
作者: fishfirst 時間: 2012-5-31 11:26
第二十五條 二類、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性流行時,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為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可以派人參加當地依法設立的現有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臨時性的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第二十七條 發生人畜共患疫病時,有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互相通報疫情。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控制、撲滅措施。
第二十八條 疫區內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發生動物疫情時,航空、鐵路、公路、水路等運輸部門應當優先運送控制、撲滅疫情的人員和有關物資,電信部門應當及時傳遞動物疫情報告。
第四章 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三十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行業標準、檢疫管理辦法和檢疫對象,依法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第三十一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設動物檢疫員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動物檢疫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具體資格條件和資格證書頒發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動物檢疫員的培訓、考核和管理。動物檢疫員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實施檢疫。
動物檢疫員應當按照檢疫規程實施檢疫,并對檢疫結果負責。
第三十二條 國家對生豬等動物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本行政區域內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動物種類和區域范圍;具體屠宰場(點)由市(包括不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研究確定。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屠宰場(點)屠宰的動物實行檢疫并加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一使用的驗訖印章。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協商確定范圍內的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的屠宰檢疫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并依法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 農民個人自宰自用生豬等動物的檢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進行檢疫,按照國務院財政、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收取檢疫費用,不得加收其他費用,也不得重復收費。
第三十五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三十六條 國內異地引進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應當先到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并須檢疫合格。
第三十七條 人工捕獲的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野生動物,須經捕獲地或者接收地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合格,方可出售和運輸。
第三十八條 經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動物產品同時加蓋或者加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使用的驗訖標志。
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貨主在動物檢疫員監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第三十九條 動物憑檢疫證明出售、運輸、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動物產品憑檢疫證明、驗訖標志出售和運輸。
第四十條 檢疫證明不得轉讓、涂改、偽造。
檢疫證明的格式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作者: fishfirst 時間: 2012-5-31 11:29
第五章 動物防疫監督
第四十一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對動物防疫工作進行監督。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行監測、監督任務時,可以對動物、動物產品采樣、留驗、抽檢,對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進行補檢或者重檢,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和染疫的動物產品進行隔離、封存和處理。
第四十二條 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托運人必須提供檢疫證明方可托運;承運人必須憑檢疫證明方可承運。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對動物、動物產品運輸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人員進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四條 動物飼養場所、貯存場所、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其他定點屠宰場(點)和動物產品冷藏場所的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第四十五條 動物飼養場、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點)等單位,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并取得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動物診療許可證。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診療以及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代作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對飼養、經營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的強制免疫計劃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免疫接種和消毒的;
(二)對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洗消毒的;
(三)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運輸動物病料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營下列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停止經營,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動物、動物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動物、動物產品;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疫區內易感染的;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檢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對未售出的動物、動物產品,依法補檢,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托運人和承運人分別處以運輸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轉讓、涂改、偽造檢疫證明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轉讓、涂改檢疫證明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超過五千元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偽造檢疫證明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超過三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動物防疫條件不符合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單位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逃避檢疫,引起重大動物疫情,致使養殖業生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動物檢疫員違反本法規定,對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記過或者撤銷動物檢疫員資格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因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給有關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由動物檢疫員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隱瞞和延誤疫情報告,偽造檢疫結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阻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 zhjhbxfyc 時間: 2013-5-23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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