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土流網 于 2016-4-28 13:43 編輯
養殖用地屬于工業用地,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養殖用地年限和使用年限為五十年。
有的地方具體政策不一樣,但根據政策層面來說,這種情況屬于:集體建設用地、劃撥,年限取決于你與村上的租賃合同。但是,需要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要獲得國土部門的批準。
1、如果在自己的土地上養殖,規模較小的話,只要獲得農業部門的有文字批準,到國土部門提供書面土地復墾承諾書,并繳納每畝2萬元的保證金,不允許建永久建筑物。不能辦理正式土地使用證,只做臨時用地。今后停止養殖時,由本人恢復土地原狀,到國土部門退還保證金。
2、如果養殖規模較大達到幾百畝,獲得農業部門的認可并且還有文件,可以有土地的7%的面積作為配套設施的建設用地,也就是說可以占用7%建房,辦理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證,劃撥性質,無期限。類似村集體企業性質。
3、如果想進行養殖商業開發,從國土部門專業角度說的是這樣的:將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同時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進入政府土地的交易中心,公開向社會競價,這樣獲得的土地屬于國有、出讓地,可以上市自由交易,最高年限50年。個人或以個人名義不能直接征收,只能到政府土地交易中心競買。
4、到偏遠山區,或者經濟不發達地區,與你們當地的農業部門進行溝通,有可能得到政策上的扶持。
5、集體土地禁止買賣,只有征收為國有以后,才可以上市自由交易。
|